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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31號聲 請 人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耕廷有限公司 張學 │渣打銀行莊敬分行 │98年3月31日 │8,090元 │AA三七五二四二│ │ │1 │義 │ │ │ │一 │ │ ├─┼─────────┼─────────┼───────────┼────────┼────────┼──┤ │00│佰沅企業有限公司 │八德市農會 │98年3月31日 │8,570元 │FA六一六一五二│ │ │2 │林志平 │ │ │ │八 │ │ ├─┼─────────┼─────────┼───────────┼────────┼────────┼──┤ │00│兆梓企業有限公司 │八德市農會 │98年3月31日 │11,270元 │FA四三一三八六│ │ │3 │李旭民 │ │ │ │八 │ │ ├─┼─────────┼─────────┼───────────┼────────┼────────┼──┤ │00│仲淯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8年3月31日 │14,910元 │AY一六0六六八│ │ │4 │李旭民 │桃園分行 │ │ │四 │ │ ├─┼─────────┼─────────┼───────────┼────────┼────────┼──┤ │00│莊秉中 │八德市農會 │98年3月31日 │11,150元 │FA四三一三九三│ │ │5 │ │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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