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振鑫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令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6 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51 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98年4月6日 │8,663元 │RC九七三七三一│ ││1 │限公司 洪曙州 │中壢分行 │ │ │一 │ │├─┼─────────┼─────────┼───────────┼────────┼────────┼──┤│00│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98年4月6日 │7,875元 │RC九七三七二四│ ││2 │限公司 洪曙州 │中壢分行 │ │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