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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7 月2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0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新臺幣)  │││├──┼────────┼─────────┼───────────┼────────┼────────┼──┤│1 │營鑫企業社 │聯邦商業銀行 │98年6月18日 │200,000元 │UA0000000 │ ││ │曾勇諭 │南崁分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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