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7 月2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0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新臺幣) │││├──┼────────┼─────────┼───────────┼────────┼────────┼──┤│1 │營鑫企業社 │聯邦商業銀行 │98年6月18日 │200,000元 │UA0000000 │ ││ │曾勇諭 │南崁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