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6號
- 聲請人
- 靖浤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9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5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靖宏資訊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7年8月31日 │23,970元 │VC一六一九八二│ ││1 │甲○○ │ │ │ │三 │ │├─┼─────────┼─────────┼───────────┼────────┼────────┼──┤│00│靖宏資訊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7年9月20日 │18,070元 │VC一六一九八二│ ││2 │甲○○ │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