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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7號

聲請人
萬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8年08月07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06日屆滿,迄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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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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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萬莉興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98年8月5日            │24,597元        │OY0八六0七二│    │
│1 │甲○○            │中原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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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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