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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王耀興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9 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4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 月12日屆滿(98年1 月11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盈菁 ┌──────────────────────────────────────────────────┐ │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 │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6-NX-0000000-0 │股票 │1 │157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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