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4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他字第41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並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98年度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嗣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原告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0,736元,核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雖屬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仍屬確定訴訟額之相同程序,上開規定得一併適用,故裁定如主文後段所示,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4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