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仲執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執字第2號
- 聲請人
-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律師
- 相對人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