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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仲執字第2號

商務仲裁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請人
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律師
相對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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