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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華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延平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被上訴人
戚光鳳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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