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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克聖楊晴翔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華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延平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
被上訴人
戚光鳳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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