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華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延平
- 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 律師
- 複代理人
- 鈕則慧 律師
- 被上訴人
- 戚光鳳
- 被上訴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邱天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