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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22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聯昇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做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相對人之配偶潘祺福因職業災害死亡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共175 萬元之職災補償,除已付45萬元外,約定相對人應於97年12月25日給付20萬元,餘110 萬元,分11期自98年3 月起至99年1 月止,每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詎相對人到期並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97年11月12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職災補償共新台幣(下同)175 萬元,扣除於97年7月給付現金25萬元,餘150 萬元由相對人於調解會會場交付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北分行98年2 月12日到期面額20萬元之客票乙紙,相對人並同意於97年12月25日前給付現金20萬元,餘110 萬元,雙方同意分11期均分方式給付,給付日期自98年3 月至99年1 月止,每月30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上述款項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而相對人除已付之45萬元外,尚欠130 萬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相對人對此並不爭執,是相對人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給付補償金130 萬元,分期款因之視為已到期,故聲請人之主張,堪予採信。雖相對人稱調解方案成立後,因景氣不佳,生意一落千丈,無力依調解方案付款予聲請人云云,但此為相對人事後有無付款能力之問題,調解方案並無違誤,相對人仍應依調解方案履行;再者,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但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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