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所成立之調解方案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8 月6 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7,000元,並於98年9 月30日前直接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金融機構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98年8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紙為證,是堪信原告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