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丙○○(DUONG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被告
-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