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凱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余欽博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勞訴字第108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1,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