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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凱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 凱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勞訴字第108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1,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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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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