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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甲○○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99年4 月29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35,8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 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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