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84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6,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5,840 元,尚不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