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勞訴字第117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