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7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