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乙○○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原告乙○○僅繳納3,42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
二、依本院職權調查之資料顯示,原告甲○○之薪資給付單位是丞暘企業有限公司,勞保投保單位則係桃園縣中壢區漁會,均非被告公司,原告甲○○應提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證明及正確薪資所得等資料。
三、依本院職權調查之資料顯示,原告丁○○之薪資給付單位是丞暘企業有限公司,並非被告公司,原告丁○○應提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證明及正確薪資所得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