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辛○○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癸○○
- 原告
- 樓之1
- 原告
- 庚○○
- 原告
- 壬○○
- 原告
- 1
- 原告
- 子○○
-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茲因原告所提出之附表之計算有誤,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⒈丙○○減薪差額之計算,40487如何得來?
⒉辛○○為何請求98年3月1日之薪資?
⒊丁○○減薪差額部分之月平均薪資以何為準?
⒋壬○○減薪差額部分計算有誤?
⒌子○○資遣費、特休補薪部分之計算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