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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
被告
萬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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