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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佳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億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以下未註明者,均同)7 萬1,586 元(即以澳幣2,999 元,乘上被上訴人起訴當日即98年4 月21日臺灣銀行之澳幣即期賣出匯率1 澳幣兌23.87 元新台幣折算之,計算式:

2999×23.87 ≒7158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

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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