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佳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全部上訴,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以下未註明者,均同)7 萬1,586 元(即以澳幣2,999 元,乘上被上訴人起訴當日即98年4 月21日臺灣銀行之澳幣即期賣出匯率1 澳幣兌23.87 元新台幣折算之,計算式:
2999×23.87 ≒7158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
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