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 被告
- 倍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河泉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清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甲○○ │69,723元 │1,000元 │ ├───────┼────────┼─────────┤ │丁○○ │269,941元 │2,870元 │ ├───────┼────────┼─────────┤ │戊○○ │264,158元 │2,870元 │ ├───────┼────────┼─────────┤ │丙○○ │358,198元 │3,8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