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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告
倍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複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甲○○    │69,723元    │1,000元      │
├───────┼────────┼─────────┤
│丁○○    │269,941元    │2,870元      │
├───────┼────────┼─────────┤
│戊○○    │264,158元    │2,870元      │
├───────┼────────┼─────────┤
│丙○○    │358,198元    │3,8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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