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原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   告 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詮瑞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詮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福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請於前開辯論期日前,以書狀針對下列事項補充說明,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一)、原告丙○○、己○○遭剋扣工資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二)、原告請重新確認準備五狀所載請求加班費數額計算是否正確,若有錯誤,請以書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王素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