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己○○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 告 詮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詮瑞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詮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福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 李保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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