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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信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富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上訴人
丙○○○

            7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2,6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具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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