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告
丙○○
原告
卯○○
原告
乙○○
原告
午○○
原告
未○○○
原告
辰○○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甲○○
原告
辛○○
原告
己○○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之3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巳○○
原告
庚○○
被告
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99 元,應繳裁判費3,530 元。

㈡原告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1,006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

㈢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3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㈣原告午○○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1,557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

㈤原告未○○○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9,504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

㈥原告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4,500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

㈦原告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76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㈧原告子○○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991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

㈨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3,99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㈩原告辛○○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9,58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原告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2,652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惟扣除其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050 元。原告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274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原告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7,162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原告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40,663 元,應繳裁判費9,250 元。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66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原告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6,272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原告庚○○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53,454 元,應繳裁判費2,760 元。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