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連興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5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