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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崇廣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權宸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街71巷8 號3 樓)為崇廣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崇廣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崇廣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桃園縣桃園市○○○路30號)尚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利合計新臺幣(下同)1,581,615 元,該公司已遭經濟部於民國97年9 月17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17268號函命令廢止在案,因崇廣工程有限公司僅有之股東擔任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沈振雄於96年1 月14日死亡,致該公司無人能行使職權,且沈振雄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故不能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0條之規定選定清算人,為使該公司能完成清算程序,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柏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最近一次變更登記事項卡、欠稅明細表、林模良戶籍資料及其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核准函各1 份為證。

三、經查,崇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97年9 月17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73517268號函命令廢止,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崇廣工程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崇廣工程有限公司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沈振雄,並已於96年1 月14日死亡,且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崇廣工程有限公司之章程在卷足憑,而沈振雄之繼承人林秀鵝、沈家永、沈沅滸、沈家印、沈吟霓、沈昌立、吳宛樺、吳松杰、沈邱玉、沈得、沈振明、沈秀慧、沈秀英,均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以96年3 月8 日以桃院木家勇96年度繼字第231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處理崇廣工程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由其推薦具有法律專長之李權宸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街71巷8 號3 樓)為崇廣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受推薦人李權宸律師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與崇廣工程有限公司相同,處理清算事務具相當之便利性,且李權宸律師對於清算事務有相當之專業與經驗,選任其為崇廣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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