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捷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魁雄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相對人捷芳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49之3 號,此有聲請人所提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