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美德公司)已於97年6 月7 日公司清算開始,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 個月完成;已於97年12月1 日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展期並經本院97年司字第136 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6 月6 日,但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仍在處理中無法於98年6 月6 日完成,特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再展期6 個月,本院審酌歐美德公司處分財產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