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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03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0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豐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 月16日聲報就任豐秦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秦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於97年3 月4 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6 月30日止。茲因豐秦公司現尚有債權債務處理中,爰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限至98年12月31日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1 月2 日就任豐秦公司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6 月30日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6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核屬實,復有本院97年度司字第213 號及98年度司字第38號裁定影本可稽,茲審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其清算期間展延6 個月至98年12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0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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