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甲○○(即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尚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無法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8年3 月1 日就任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有禮紡織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8年9 月1 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有禮紡織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3 月1 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