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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50號

聲請人
甲○○(即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尚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無法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8年3 月1 日就任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有禮紡織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8年9 月1 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有禮紡織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3 月1 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5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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