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久豐營造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久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久豐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甲○○(即聲請人之父)前於民國93年11月間成立相對人久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久豐公司),依當時公司法規定,需有5 名以上股東,關係人甲○○遂以其子女即關係人乙○○、聲請人等人名義擔任公司股東,惟公司經營則全由關係人甲○○任之。按聲請人(77年12月出生)當時僅為16歲之少女,現仍係大三之學生,根本未參與、亦無能力參與公司之經營。嗣久豐公司業於96年10月09日經經濟部函命解散,並於96年12月10日遭經濟部發函廢止公司登記,則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將聲請人及關係人甲○○、乙○○等3 人均列為公司清算人,財政部並將三人均限制出境,惟如前所述,聲請人實際上未曾參與公司經營,無法處理清算事宜,應由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甲○○擔任清算人始為適當,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久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久豐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之學生證、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函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桃園縣分局營業稅隨課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限制出境函文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久豐公司前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6年10月09日函命解散,並於96年12月10日發函廢止公司登記,此有經濟部函文在卷可參,是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久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觀諸久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知該公司設有董事1 人(甲○○)及股東2 人(乙○○、與聲請人),而依戶籍資料顯示,甲○○(39年11月01日生)為乙○○(74年10月24日生)及聲請人丙○○(77年12月17日生)之父親,又聲請人目前仍為大學在學學生,亦有學生證影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主張:久豐公司係由甲○○實際經營,關係人乙○○與聲請人丙○○無能力、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而無法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一節,應可採信。再者,久豐公司之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參酌聲請意旨之內容),則聲請人以久豐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產生清算人,應屬實情。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公司股東,為利害關係人,而關係人甲○○為久豐公司之董事,應認甲○○對於公司之資產、業務等事項具有一定之認識,且甲○○亦陳明願任清算人(參照甲○○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7號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中之聲請狀內容),爰選派關係人甲○○為久豐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公司法第81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