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03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葉梅英(住桃園縣中壢市○○○街9 號)為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共公司)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96年1 月3 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150968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該公司係一人公司,且唯一之股東朱宏愷已於97年9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朱安寶(歿)、朱淑薇、朱宏鐘、朱宏彬、朱淑芬等5 人均已拋棄繼承。為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百共公司前於96年間經經濟部以96年1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63150968號函解散登記,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即董事朱宏愷已於97年9 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有百共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1 月3 日經授中字第09631509680 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97年11月16日投院霞家誠97年繼字第535 號函、被繼承人朱宏愷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被繼承人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等影本各1 份。本院復依職權查詢,百共公司迄無聲報清算人事件,此亦有查詢表1 紙在卷,堪認聲請人稱百共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79、80條定其清算人一事應屬真實。次查,百共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之事實,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查詢作業單附卷可稽。綜上所陳,百共公司已無股東或繼承人可擔任其之清算人,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嗣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律師公會查詢是否有願任清算人之律師,並請該會推薦之,惟歷經多時仍未獲桃園律師公會函覆。本院審酌百共公司94、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均委託康泰工商事務所葉梅英申報,故葉梅英對百共公司帳務狀況有一定之了解,並具有專業能力處理百共公司之後續清算事務之辦理。此外,本院復查無葉梅英有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故本件選派葉梅英擔任百共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