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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06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6號

聲請人
甲○○(即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繁瑣,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46 號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98年5 月13日就任清算人,嗣因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請求展期清算,核聲請人於前開期間內(98年11月5 日)向本院所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清算期間應准自98年11月13日起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5 月13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0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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