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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張天民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甲○○(即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前經多次聲請展期清算,最近一次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民國98年11 月3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0 號民事裁定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98年11 月3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在原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8年11月4日起展延至99年2 月3日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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