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金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金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金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韸公司)主張其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收支表、清算完結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臨時會決議錄、清算完結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民國98年11月30日上午10時,由金韸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股東甲○○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管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6 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查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