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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聿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聿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聿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聿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號聲報清算完結卷證,審查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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