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清海即東展企業社、康嬌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東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如其負責人之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