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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清海即東展企業社、康嬌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東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如其負責人之姓名有誤,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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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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