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蕭祥麟
- 債務人
-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曾銘黎
- 債務人
- ○ 號
- 債務人
- 李學銀
- 債務人
- 曾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