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債 權 人 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錦昇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經查昶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 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 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 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 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