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債 權 人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澧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現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