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債 權 人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翰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甲○○清償之依據(法定代理人非即為債務人)。 二、支票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