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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債 權 人 馥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翰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甲○○清償之依據(法定代理人非即為債務人)。 二、支票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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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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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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