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百松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百松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附支票,部分支票尚未屆期,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請求事項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98年5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