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債 權 人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凌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姓名究為詹「凌」景或詹「淩」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