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債 權 人 詹進興即錦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支票號碼A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2.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 (請求之標的金額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之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