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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債權人
詹進興即錦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支票號碼A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2.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 (請求之標的金額與請求

        之原因及事實之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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