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債 權 人 詹進興即錦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記載之請求標的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並提出支票號碼AY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已於98 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