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865號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究為上鑫企業社?甲○○?簫汪典?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另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