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號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鈦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經富鈦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 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